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废止《贵州省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局属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贵州省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厅〔2019〕16号)精神,决定自2019年1月24日起停止执行《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市政府令第139号)第十八条中“……未约定月加班工资支付标准的,按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本人加班前12个月(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的月平均工资的80%折算。……”这部分内容,请抓好贯彻落实。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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