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正文内容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问社保11个月前 (07-08)新闻动态1519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8%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一)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37号)规定的“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二)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37号)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以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单位的社保缴费基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统计部门提供的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私营单位平均就业人数和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测算并公布。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省里将制定出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具体办法按国家要求另行制定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四、加快推进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在统一全省养老保险制度和主要政策的基础上,2019年年底前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制度。

按照国家要求,2019年将各市上解中央调剂基金的比例由3%提高至3.5%。

五、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征收体制改革到位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交由医疗保障部门征收外,其他险种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至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六、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省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七、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降低社保费率是完善社保制度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26日印发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问社保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郑重声明:请自行辨别网站内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QQ(微信):58682869

本文链接:https://www.wenshebao.com/article/1231.html

分享给朋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的相关文章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灵活就业缴存人员: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建办金函〔2020〕71号)要求,切实减轻疫情对我市企业和职工的影响,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

在绵阳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和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人社部发〔2012〕5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7﹞237号)文件精神,经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

高新区关于做好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陕西省、西安市全口径社平工资近日已陆续公布,经向市社保中心了解,预计2019年9月初将开始开展本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为提高基数申报工作效率,现将有关申报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 (一)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2018年...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帮助支持全市中小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共渡难关,实现保经营稳发展目标,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

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进一步简化生育保险经办流程,优化生育保险服务,推进生育保险服务“网上办、一次办、马上办”,现就完善武汉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参保缴费时间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生育保险后,在中心城区与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10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10月28日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